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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发挥离退休干部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校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单位具体负责,有关方面协同”的原则进行,形成分管领导总负责,离退休工作处牵头抓总、主动协调,各党总支、校直部门各负其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离退休工作格局。
二、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一)离退休工作处的职责
离退休工作处是离退休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为:
1、贯彻党和国家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老干部局离退休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2、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办理离退休干部病故后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并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退休干部职工病故后的丧葬等事宜。
4、负责对退休干部职工所在单位的退休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事宜。
(二)退休干部职工所在单位的职责
校级领导干部退休后由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其他干部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责为:
1、认真落实校党委关于做好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退休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本单位实际的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办法。
2、做好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退休干部职工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其单位负责或人事处负责安排,不得出现“空挡”。
3、注意发挥退休干部职工的作用。本着退休干部职工本人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为其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一定条件。
4、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办理退休干部职工病故后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5、承担离退休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退休干部职工工作事宜。
(三)校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校直有关部门除按要求做好本部门的退休干部职工工作外,还要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配合、支持离退休工作。
三、建立制度,抓好落实
1、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学习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建立阅文室,落实离退休厅级干部阅文制度。坚持离休党支部每月两次、退休党支部每月一次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形式报告会,使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
2、认真执行中发[2000]13号文件《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落实好离休干部的“两费”待遇。
3、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待遇,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在进行各项制度改革时,充分考虑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安排。
4、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加强与异地安置离休干部的联系。离休干部安置在本市的,离退休工作处应采取座谈、走访慰问等形式,每年至少看望一次;安置在省内其他城市的,要在两年内普遍看望一次;安置在外省市的,原则上三年组织看望一次。各党总支、各部门也要根据本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组织看望。
5、采取多种形式,向离退休干部职工通报情况。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离退休干部职工参加的通报会,各党总支、各部门也要定期向本单位的退休干部职工通报情况,使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情况。
6、定期、不定期的召开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及时了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7、对生病住院的离休干部,有关领导和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人员要进行看望;对生病住院的退休干部职工,其所在单位也要安排人员进行看望,以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8、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活动室的建设,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开展有益活动。发挥好老教协、老体协、“夕阳红”艺术团等老年社团的作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四、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
离退休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满腔热情地做好离退休工作。各党总支、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抓紧、抓好。学校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离退休工作,各党总支、各部门也要明确一名领导这项工作,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加强离退休工作部门和工作队伍建设,注意发挥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对离退休工作的指导协调作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中共中央于1982年2月20日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决定》高度评价了老干部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所建立起的伟大功勋,明确提出了建立干部退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原则规定了老干部离退休有关政策、年龄界限及应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对全党新老同志寄予了殷切希望。20年的实践证明,《决定》是我们做好老干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老干部范围的界定
中组部[1978]组通字40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在目前,一般地说,凡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
干部离职休养的条件
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中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规定 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我省对离休干部享受厅局(地专)级医疗、乘车待遇的规定
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资改革前行政十五级(含相似级)、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离休干部,除因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撤职以上处分者外,可以享受厅局(地专)级医疗、乘车待遇。
提高为司局级或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享受副职待遇的规定
中组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的退休干部不能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
中组部组通字[2002]26号文件规定: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党和国家对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始终是明确的,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可以办理离休。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限和解放战争的截止时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997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9、1257、1764、2627号建议的答复》(常办[1997]联字第014号)明确指出:“部分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划界,是政策规定的问题,与我国革命历史时期的划界、授予勋章奖章等的划界没有因果关系。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定,仍应以国家已明确规定的时间为准,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因此,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的退休干部不能享受离休待遇。
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规定
中组部组通字[1997]10号文件规定: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建规划,经常研究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并在组织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
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应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总要求,从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使老同志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地关心和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永葆共产党人的革命本色,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考虑到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状况,从实际出发开展各项活动。
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一般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员多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党总支。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总支)受所在单位基层党委领导。安置在农村的离退休党员干部,可以乡镇为单位单独建立党支部。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享受医疗保健的范围
我省有关部门自1987年以来,曾先后多次下发文件,调整离休干部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范围。目前,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享受医疗保健的范围扩大到:
(1)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七级、十八级的离休干部;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六级的离休干部。
省委关于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规定
鲁发[1991]18号文件规定:中共中央最近就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问题发出通知后,要求丧事简办,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这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实行丧事改革作出了表率。坚持丧事简办,对于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厅局市地级(含享受同级待遇的,下同)以上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通知如下:
(1)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单位负责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可成立治丧委员会,负责办理治丧事宜,向其生前好友、原籍和工作过的单位发讣告。有关负责同志看望慰问其家属。
(2)干部逝世后,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不送花圈。
(3)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组织批准可按有关民族、宗教仪式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由所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陪同其亲属护送遗体到火化场火化。逝世者骨灰按当地规定存放,不要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应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4)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副省级以上干部由省委审定,厅局地市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和地区党组审定。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副省级以上干部逝世后,《大众日报》可登照片及简要生平,广播、电视不报道。担任厅局市地级正副职和省直机关享受厅局级待遇的干部逝世后,《大众日报》可登逝世消息;各市地享受市地级待遇的干部逝世后,可由市地报纸登逝世消息。
其他干部逝世后,丧事也要本着从简的原则,按照第(2)、(3)项规定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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