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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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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产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进校办产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产学研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校办产业产权界定 校办产业国有资产,是学校以各种形式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或者依法认定的学校权益。主要包括: 1.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资金、材料等)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等)向校办产业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 2.校办产业运用学校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向学校借入资金,或由学校某一校办产业担保借入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学校同意留给校办产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 3.校办产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4.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收; 5.向学校借款注册创办、或者实际上由学校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注册创办的校办产业,虽然在经营过程中逐步偿还,但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学校权益; 6.校办产业接受馈赠的资产; 7.校办产业从留利中提取的公益金所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二.校办产业资格界定 校办产业是指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创办并主管的各种生产、经营、科技及劳动服务的经济实体。主要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学校所有;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财会人员一般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3.企业由学校主管,企业章程由学校批准,并依法领取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4.按照学校规定上缴企业利润; 5.学校与外单位联营的生产经营实体,经学校同意,可按校办产业管理。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生产经营实体,由学校办理颁发校办产业证书,享受有关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 三.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管理校办产业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办产业实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校办产业的各项规定决议,代表学校对校办产业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 2.拟订校办产业的政策、制度、管理体制、管理办法等文件,报校领导审定,当好校领导的参谋; 3.做好校办产业的组织、管理、规划和协调工作; 4.及时掌握校办产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指导校办产业搞好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益; 5.受理新办校办产业报批文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 6.代表学校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7.会同校财务处对校办产业进行财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汇总财务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8.协助校国资办对校办产业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9.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国有股股东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和遵守国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熟悉和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能够对公司的发展提出积极的建议; 3.能够依法维护国有股股东的权益,正确行使表决权; 4.能够代表股东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 5.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了解资本市场,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能力。 五.资本运作
资本运作是发展校办产业的重要经营活动,学校建立正常的投资渠道。 1.资金来源: (1)校办产业上缴的利润; (2)各校办产业自有资金; (3)以校办产业担保的信贷资金; (4)学校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 (5)学校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严格评估,公正作价,按有关规定由学校提出申请,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校办产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2.非独立法人校办产业,对外投资或处置资产须报学校批准。 六.校办产业管理 学校以投入到校办产业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坚持对校办产业的知情权。校办产业根据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享有自主经营的一切权利,接受学校的管理、监督、指导。 |
1.已实现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学校以股东身份委派有关部门人员出任董事和监事,参与企业管理决策,依出资比例参与分红。 2.其他校办产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企业须与学校签定协议书,规定企业上缴利润数额。遇有特殊情况,应报请学校另行处理。学校根据企业履行协议情况,对企业实行奖惩。 3.校办产业必须按时向学校交纳经济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利润及有关费用,无正当理由拖延上缴的,按银行活期利率加罚滞纳金。 4.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和校办产业结算各种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的,校办产业应加罚滞纳金,并可拒缴相应数额的当年利润。 5.校办产业办公室以股东代表身份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坚持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确保股东利益。 6.校办产业必须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按时向校办产业办公室及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7.学校每年对校办产业进行例行审计,校办产业办公室可对审计内容提出要求。审计应由学校审计室承担,如经学校批准可请校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8.企业年度亏损,必须向校办产业办公室提交报告,说明亏损原因及扭亏措施;对连续亏损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查,必要时应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9.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兴办企业,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校名为企业冠名。 七.校办产业负责人聘任 1.校办产业负责人,及联营企业中的校方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变更,须由学校批准。在离任前由组织部或人事处进行委托审计,办完交接后方可办理法人变更手续。 3.校办产业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有关劳动人事政策 1.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调校办产业工作,或被已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可保留学校原编制系列,职称评定与学校同步。其工资可由学校代发,每半年由企业向学校返还。 2.校办产业聘用的校外人员一律为本企业编制,校办产业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有关法规办理。 3.校办产业可根据需要,向校办产业办公室申请从本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技术人员,校办产业办公室报校人事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4.非独立法人企业聘用校外人员及所签定的有关合同,须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学校在职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校办产业兼职,获得合理报酬。 6.对具备条件的校办产业可试行年薪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薪收入同企业经营业绩、经营难度、经营风险挂钩。 7.企业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性收入的分配须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并与企业上缴学院的利润同步增长。企业不得滥发补贴、津贴、奖金、实物等,更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收入。 九.校办产业的停办和撤并 1.校办产业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效益低下,不能按规定向学校上缴利润,或不能执行校办产业的有关规定,经院务会审查决定,应停办、合并或撤消。 2.校办产业在停办、合并、撤消时,由财务处、设备处、审计室和校办产业办公室联合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写出清理报告,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并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办产业办公室。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产业管理暂行规定》和《校办产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即日终止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依据文件 1.《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教财(1996)96号] 2.《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国资企发(1997)32号] 3.《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鲁教财字(1998)42号] 4.[94]财税字001号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7.我校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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