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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医疗科

  护理科

  药材科

  资金管理科

 

 
山东建筑大学医疗管理与改革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山东省医疗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有利于教职工保健、重大疾病治疗和厉行节约、减少浪费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医疗管理与改革方案。

第一章  学生医疗保障

第一条  学生(全日制在校生,下同)全部参加医疗保险,保险费用(每人每年30元)由学校医疗经费支付,校医院资金管理科负责统一办理与管理。

第二条  学生患病住院,其治疗费在医疗保险赔付后的剩余部分,学校按应报销费用的70%给予报销,每学年报销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

第三条  学生校内门诊就诊,挂号费0.2元,各种检查和治疗费按半价收取,其它费用患者自理。

第四条  此办法自2004级新生开始实行,2004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职工个人医疗账户

第五条  学校为全校教职工(事业编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由校医院统一管理,账户内的资金由个人专项使用。

一、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教职工除在指定医院享受省级公费医疗外,学校仍将为其建立校内个人医疗账户。除省财政厅下拨的全额学校医疗经费以外,在职以及退休人员按工龄每年20元,(另外20元补贴计入公费医疗集体账户,作为省级公费医疗集体超支补助基金的一部分),离休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两项一并计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

二、非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教职工,除了省财政厅下拨的全额学校医疗经费以外,学校给在职以及退休人员按工龄每年40元的标准拨款到个人医疗账户,离休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含工资下发600元)拨款到个人医疗账户。两项一并计入个人医疗账户。

第六条  当年入校的教职工,自正式入校第二个月起,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调离学校的,自调离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医疗账户的使用。

第七条  人事处核准在编人数,财务处将个人账户的款项划拨校医院,由校医院资金管理科计入个人账户。工龄按年度计算,每年初调整一次。

第三章 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教职工门诊及住院费用报销办法

第八条  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在职和退休教职工,在定点医院就诊,门诊和住院费用(含部分限报药品)由定点医院分担后,剩余部分先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用完之日起,1、定点医院按原规定(442比例)分担(即学校按发票的67%报销),大型器械检查(622比例)分担(即学校按发票的50%报销)。2、校内就诊费用在职人员按60%报销,退休人员按65%报销。3、非定点医院急诊费用,在职人员按45%报销,退休人员按50%报销,其报销发票最高面额值:在职人员每年个人帐户数额的50%,退休人员每年个人帐户数额的60%,节余部分逐年结转使用,至省医疗制度改革启动时,账户内资金一次性结清归个人。

第九条  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门诊和住院费用由定点医院负担后,剩余部分先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帐户用完之日起,从学校经费中实报实销,在校内就诊(持公费医疗证)每次限额30元以内,个人医疗账户当年结清归己。

第十条  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教职工,转诊到非定点医院的,须经定点医院批准,并由定点医院承担相应的公费医疗费用。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到非定点医院住院者,学校不予报销。

第四章  非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教职工门诊及住院费用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  非享受省级公费医疗在职及退休教职工在校医院、指定医院的门诊费用(包括治疗费、医药费、化验费各种检查费,下同),须凭医院有效票据,在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支付时必须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或诊疗检查项目。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1、 校内取药在职人员按60%报销,退休人员按65%报销;2.校外急诊在职人员按45%报销,退休人员按50%报销; 3. 特殊检查经校医院批准按50%报销。以上2、3条款实行限额报销,报销发票最高面额值为:在职人员每年个人帐户数额的50%、退休人员每年个人帐户数额的60%,个人帐户如有结余,逐年结转使用,至省医疗制度改革启动时,账户内资金一次性结清归个人。

第十二条  非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在职和退休教职工,经校医院同意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费,报销时先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的剩余部分5000元(含)以下按70%比例、5001元—30000元(含)按75%比例、30001(含)元以上按80%比例,当年住院费累计计算,分段按比例报销。

第十三条  非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员,其定点医院门诊及住院费,首先从个人账户支付,其帐户资金用完后,再由学校经费负担。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当年现金结清,结余归己。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享有保健待遇的教职工,依照山东省保健人员医疗保健待遇规定,享有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十五条  因公务、公派进修(国内)、异地探亲在外地患病,须在当地就医的,以及须到外地就医经学校同意的,报销标准按相应条款执行。未经批准到外地医院就诊治疗的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教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凭住院证明,学校一次性垫付住院借款不超出5000元,不足部分由自己垫付。

第十七条  教职工报销住院费,须持本人病历、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有效票据和凭证,由联审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手续不全或费用项目不清者不予报销。一次住院费超过10000元的(含),依据《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实行审计报销。

第十八条  因公致伤(须出具有公伤认定资格单位的证明)一次性住院期间医疗费按规定的项目和药品全额报销;属违规操作致伤的,其医疗费用,按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烈性传染病、精神病、癌症患者,其发病期间的医药费报销时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剩余部分实报实销。其辅助治疗、恢复性治疗、巩固治疗、与此病无关的其它疾病治疗,按职工疾病治疗报销标准执行。

第六章   有 关 说 明

第二十条  非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医药费的报销,按照山东省卫生厅离休人员医疗报销范围的规定执行,属规定报销范围的全额报销。有关项目按照《关于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鲁卫保字[1997]1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办法,按照《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统管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社劳[2003]4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殊医疗、异体器官、组织移植和国产人工器官安装、置换,按照《关于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鲁卫保字[1997]1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休人员指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者(病退、内退等不在此范围)。

第二十四条  住院签字报销每周一次,由纪监审计小组审核(校医院、纪监审联合审查),帐户用完之后的医疗费,每学期报销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方案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由校医院提出意见,报学校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暂行方案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方案自2005年 1  1 日起试行。此前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方案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附件一:常用医疗项目不予报销目录

附件二:定点医院

 

 

附件一:常用医疗项目不予报销目录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范围按照《山东省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不属于或不符合文件规定报销范围的均不予报销。其中常用项目中不予报销的主要有:

一、门诊、常规检查费用

1、挂号费、出诊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医疗特诊)。

2、婚前、游泳、考学、出国、归国、炊事员、保育员、驾驶员等考验证件查体费。

二、住院附带连带费用

3、住院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气功治疗费、中药煎药费(含药引子)。

4、婴儿费、产妇卫生纸、押瓶费等。

5、取暖费、空调费、保温瓶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电冰箱费等。

三、非患疾病的诊疗费、保健费

6、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辅助治疗、药品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费用。

7、镶牙、洗牙、牙齿矫形、牙齿光美、固形等费用。

8、就医交通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9、不孕症治疗费。

10、未经学校及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的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

11、各种磁疗用品费、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各种会议的公共医药费。

四、非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

12、各种各类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药品(以《山东省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为依据)。

13、各类预防用药,生物免疫制剂,单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用药。14、非治疗患者所患疾病的药品及相关费用。

15、未经校医院批准的外购药品。

16、其他未列出的卫生部、省卫生厅、省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的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五、其它

17、因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形成的医疗费用。

    18、在私人医院、私人(个体)诊所就医发生的费用。

    19、其他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附件二:定点医院:

实行省级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1、千佛山医院 

2、省中医 

非实行省级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1、齐鲁医院 

2、千佛山医院

3、省中医

4、省立医院

5、济南市中心医院

6、胸科医院  精神病院  肿瘤医院等专科医院。

 

2005年版权所有  山东建筑大学校医院